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石墨系列出口退税: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
序号 |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149 | 3801100010 | 核级石墨〔纯度高于百万分之五硼当量,密度大于1.50g/cm3〕 |
150 | 3801100020 | 人造细晶粒整体石墨〔20℃下的密度、拉伸断裂应变、热膨胀系数符合特殊要求〕 |
151 | 3801100090 | 其他人造石墨 |
152 | 3801200000 | 胶态或半胶态石墨 |
154 | 3801900000 | 其他以石墨或其他碳为基料的制品〔呈糊状、块状、板状的制品(包括半制品)〕 |
233 | 3824903000 | 增炭剂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