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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初步符合2011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上网公示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焦炭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焦炭出口企业网上公示名单》予以公示。

  一、如有异议,请于2010年12月17日17点(以传真收到时间为准)前将书面意见送达商务部外贸司。

  二、本次公示仅对名单内企业征求意见,不接受新申报。

  三、名单内待审核企业若能在公示期内补齐相关材料,则转为合格企业,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联系单位:外贸司 工业品贸易二处

  电话:010-65197594/65197106 传真:010-65197434

  附件:1、2011年焦炭出口企业网上公示名单

                                    商 务 部
                                    对外贸易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munvi.com/ll/show-259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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