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2年焦炭出口企业名单,下达第一批焦炭出口配额,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般贸易配额安排主要依据各企业2009年、2010年和2011年1-10月的出口实绩。为体现向生产企业倾斜的原则,配额安排适当参考生产企业2010年度出口供货量。
二、为鼓励边境省(自治区)经济发展,2012年有关边境省(自治区)边贸配额量继续维持2011年水平,并一次性下达。
三、请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本地企业,同时密切跟踪企业出口情况,相关问题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
附件:1、2012年一般贸易焦炭出口企业名单及第一批一般贸易配额安排表
2、2012年边贸焦炭出口企业名单及配额安排表
商 务 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