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各县(市)煤炭工业局,兰花集团公司、兰花科创公司、晋城煤运公司、华润煤业公司:
为认真贯彻《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精神,根据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晋煤行发〔2009〕24号)、《关于2011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抽检的通知》(晋煤行发〔2011〕1272号)要求,结合我市地方煤矿的实际情况,现对二〇一二年度全市地方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矿井。
二、年检程序和时间安排
年检工作需经煤矿企业自查评定,县(市)煤炭工业局、兰花集团公司、兰花科创公司、华润煤业公司自检,市煤炭工业局初检,省煤炭工业厅抽检四个阶段。
(一)煤矿企业自查评定
煤矿企业自查评定时间在5月底前结束,自查评定面100%,按年检内容和要求,组织本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认真自查评定。自查评定结束后,要及时向县级管理部门、兰花集团公司、兰花科创公司、华润煤业公司申请进行自检。同时各煤矿要写出自查评定报告(自查评定报告为年检必备条件),并填写《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年检申请表一式四份,全部报送县级管理部门、兰花集团公司、兰花科创公司、华润煤业公司。
(二)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自检
各单位自检时间在6月底前结束,自检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资料审查面和现场检查率均为100%.各单位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所辖煤矿进行自检。自检结束后于7月5日前向市局申请进行初检,并将年检工作总结、年检申请文件(附汇总表,见附件)、各矿年检申请表装订成一册,一式两份上报市局,煤矿年检资料留存各单位。凡是煤矿企业未进行自查评定的,各单位不得予以自检。
(三)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初检
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自接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年检申请文件后,即开始安排全市地方监管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初检工作,资料审查面为100%,现场抽查率不低于30%(其中市属煤矿现场检查为100%)。初检结束后向省煤炭工业厅提交年检总结报告和年检申请。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未自检的煤矿,市局不予初检。
(四)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抽检
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对我市地方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抽检,抽检资料审查面为100%,现场抽查率不低于10%.
三、年检资料和主要内容
(一)年检资料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原件;
2、瓦检员、安检员、放炮员、绞车司机、采煤机司机、电钳工、探放水员、安全监测监控员、防突员和瓦斯抽采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统计表及证件原件;
3、井田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巷道布置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十一种图纸;
4、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种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是“六长”配备情况);
5、地质报告的审批文件,承压开采矿井编制的水文地质报告;
6、防治水方面:《煤矿防治水规定》和市煤炭工业局晋市煤局行字〔2012〕243号文要求的相关资料。
矿井的排水系统是否满足要求;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是否与矿井的涌水量相匹配;联合排水试验、水泵性能测试记录和报告,雨季“三防”记录。
7、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方案,安全质量标准化机构健全和人员配备齐全(文件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推进落实情况。
8、环境监测报告;
9、年度采掘计划、作业规程及审批情况;
10、通风阻力测定报告、上年度矿井瓦斯/二氧化碳等级鉴定结果批复、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煤层自燃发火标志性气体分析报告、瓦斯地质图说明书,近期通过能力核定矿井,要提供通风能力核定报告、生产能力核定报告;
11、涉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提供瓦斯抽放设计、矿井防突设计(方案)、矿井及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12、各类报表和记录,包括:采区回采率报告、产量报表、通风季/月报表、测风旬报表、粉尘测定报表、瓦斯抽采报表、瓦斯检查日报表、矿井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监测监控系统报表、防灭火检查记录报表、仪器仪表检定合格证书、标校记录等;
13、供电协议、大型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14、重大危险源辨识、应急救援预案、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救护协议;
15、近三个月内检查文书及整改记录、隐患排查记录、领导带班记录。
各单位在做好现场检查工作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年检资料的审查工作,要坚持“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标准、认真审查。市局在年检资料审查中,如发现年检申请表与年检资料严重不符或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年检主要内容
1、检查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瓦斯员、放炮员、安全员、电钳工、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探放水员、安全监测监控员、防突员和瓦斯抽采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检查年检申请表填报内容是否属实,有无严重虚报、瞒报及漏报现象,是否进行了自查;
4、检查煤矿生产能力、开采煤层、开拓方式、提升方式、运输方式、通风方式、采煤工艺和开采范围等与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是否相符;
5、生产许可证登记主井坐标与实际是否相符;有无未经批准超层越界开采情况(生产许可证批准开采煤层)和多井口出煤现象;
6、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是否按要求编制和批复,批复是否过期;
7、有无超证载能力生产情况;
8、登记生产能力小于60万吨/年的矿井, 是否按“一采两掘”布置采掘工作面。对于超工作面进行生产的矿井,必须按晋煤行发〔2006〕409号文要求整改达到一个回采面开采;
9、检查煤矿是否有正规的壁式工作面,壁式工作面是否按《作业规程》正常循环推进,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每一个工作面是否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
10、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采掘、安全出口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检查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是否畅通;
11、矿井瓦斯监控系统,产量监控系统、人员考勤定位系统是否正常运行;高瓦斯矿井是否装备了瓦斯抽放系统并抽采达标,掘进工作面是否采用了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12、矿井有无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排水系统和火灾防治措施及设施;
13、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是否装设了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立井升降人员是否使用专用设备,并装设防坠装置;
14、矿井有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检查生态环境保护情况,检查回采率是否达标;
16、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
四、年检结果评定和处理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合格
经自查评定、自检、初检和抽检,符合《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年度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煤矿为合格。
(二)基本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
1、营业执照过期、营业执照名称与采矿证、生产许可证不符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能力与煤炭生产许可证不相一致,正在申请变更的;
3、防治水制度尚未完善,尤其是安全确认移交制度、作业优先制度未落实的;
4、生产矿井地质报告超期未落实的;
5、煤矿企业采煤工艺、生产能力、开采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内容的;
6、改扩建煤矿(井)投产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7、未按规定配备总工程师和采掘技术人员的;
8、特殊工种没有达到全部持证上岗的;
9、采区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
10、开采高灰高硫煤,未采取有效的降灰降硫措施的;
11、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中有一种以上图纸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现场不符的;
12、其它应该认定为基本合格的。
对年检基本合格煤矿,要责成其限期采取措施,立即整改,在规定的时间达到合格标准。
(三)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六种证件不全或其中之一过期的;
2、现有生产系统证载内容与现场严重不一致的;
3、防治水机构未建立、无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或以其它专业人员兼职)、矿井水文地质报告类型划分报告未审订的;
4、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进行生产的;
5、因作业区域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而冒然掘进的;
掘进前、回采前未进行探放水作业或目前探查手段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
6、存在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其它重大隐患的;
7、出租或转让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8、存在超层、超深、越界开采行为,擅自开采或破坏保安煤柱,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的;
9、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采掘、安全出口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10、超证载能力进行生产的;
11、煤和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的;
12、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不合理的;
13、瓦斯监控系统、产量监控系统、人员考勤定位系统未安装或已安装而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14、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15、年度内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经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16、自检表中存在严重的弄虚作假现象的;
17、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年检不合格的煤矿(井),要根据《煤炭法》第67、68、69、70条和《煤炭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视情节分别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等处理决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单位)实际情况,对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为了搞好本次工作,市局成立了工作领导组:
组 长:崔晋宁 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成 员:市局各相关科室
办公室设在市局行业管理科。
各单位和各煤矿也要成立年检工作领导组和办公室。
1、煤矿企业自查评定要由矿长亲自负责,成立有一支由采矿、通风、机电、地质、防治水和环保专业等技术人员参加的自查组,扎实开展好此项工作。
2、各单位要组织一支由采矿、通风、机电、地质、防治水和环保专业业务骨干和专家组成的自检队伍,认真进行自检。
3、各单位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以下法规培训:《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年检申请书及年检表的填报说明《煤炭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办法部分内容的操作标准》(晋煤行发〔2002〕82号)等,确保高质量完成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
4、各单位要加强未复产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的监督管理,不得以生产许可证年检的名义组织整改或生产。
(二)坚持原则,依法审查。各煤矿企业要在自查评定的基础上,主动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供资料,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并要对所填写的报表、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故意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格按标准、程序办事,不得人为地降低标准,简化程序,要建立健全审查责任制,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承担责任”,对此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三)高度重视,保证质量。各单位、各煤矿在开展本次工作中,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集中力量搞好年检工作,对煤矿年检中存在发现的问题要做到真落实、真整改、真见效,促进全市煤炭工业的安全健康有序持续发展。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为保证各类煤矿企业的年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必须充分依靠群众,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工作内容、程序和处理规定等,让群众了解和掌握政策尺度。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对群众检举的非法违法生产煤矿(井)或弄虚作假行为,要组织力量进行核实,一经查实,要依法予以惩处。
本文下发后,如有其他新的规定和要求,要按照新规定和要求执行。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