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8月20日起,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将焦炭(税号:27040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
2.将炼焦煤(税号:27011210)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
3.对其他烟煤等(税号:2701110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